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 >> 产业经济 >> 咸宁 >> 关于治理经济环境的意见
咸宁
关于治理经济环境的意见
 
2006-06-13
  创造一个先进的思想观念环境、正确的舆论导向环境、统一合理的法规政策环境、高效的政府办事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对促进我区经济跃上快车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结合全区的实际,提出如下的意见。

  1、全区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我区“三乱”现象屡禁不止,严重败坏了咸安的声誉和形象,阻碍了经济发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站在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树立过紧日子、过苦日子的思想,增强法纪观念,为创造优良宽松的环境、促进咸安经济发展作贡献。        

  2、强化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区委、区政府成立咸安区治理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并定编定员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咸安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该办公室与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区纪委代管。各单位要指派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治理环境工作。

  3、实行公开承诺服务。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对本部门如何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的具体措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将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报送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审查后向社会公布。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省、市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外地能取消的也取消,结合咸安实际再取消一批,坚决取消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切实降低收费标准。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可高可低的按低的收,将收费标准降低到周边县市最低水平。各职能部门不得下达罚没收入任务。

  5、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吃、拿、卡、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集资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钱要物。严禁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6、树立“纳税人至上”的意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单位不得随意传讯纳税人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如确属需要,须向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报告同意后执行。

  7、强化服务,为投资经营者排忧解难。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投资经营者在水电供给、土地征用、证照办理、子女入学、安全生产等方面要给予全力支持,提供“一站式”或“一条龙”服务,在有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各种证照限时办理,而且收费从低、手续从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资经营者由区招商局代办证照和有关手续。

  8、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凡将外单位或个人引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取得成功的,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9、改革行政规费征管制度。所有企业应缴纳的行政规费统一由区费收中心代收,实行一个口子对外,一张协议管总,一笔数额封顶,一定全年不变。

  10、各职能部门在执收执罚中严格执行“一表二证一票”制度。“一表”即收费、罚款登记表,各执收执罚单位收费或处罚时,必须如实填写收罚时间、金额和执收执罚人员姓名等;“二证”即《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工作人员收费执罚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一票”即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制票据、打白条或不履行任何手续收费、罚款,违者从重处理。

  11、保护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及私营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外来经商、投资者的安全。积极推行“政府服务、业主开发、封闭管理、开放经营”的企业运作模式,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出效益。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对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颁发《投资经营特别保护证》、对个体工商户颁发“阳光卡”予以保护。各单位、各部门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遵纪守法,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坚决打击阻碍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种欺行霸市行为。政法部门对出现的恶性刑事案件要快速侦破,对企业周边环境也要进行整治,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行为,加大村企纠纷的调处力度,确保企业能正常安全生产。

  12、 严惩公路“三乱”行为,巩固全区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对全区所有公路特别是107国道、省道以及连接城区主干道实行重点管理。公示“车行咸安无‘三乱’”的承诺,公布治理“三乱”举报电话。对无明显违章的境外车辆,不得拦截检查。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站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包括城区道路)设卡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确保全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13、实行“三员”监督制度。聘请部分已退休的原市(区)委、市(区)政府领导担任治理经济环境的巡视员,聘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担任监察员,聘请部分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监督员。由区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向“三员”颁发聘书,赋予“三员”视察权、督办权及处理建议权。区人大、区政协对环境整治工作应加强监督,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治理经济环境的工作情况。

  14、扎实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每年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行风评议,按照行风评议奖惩办法执行到位。

  15、实行辖区、部门经济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乡镇办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本辖区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本地方、本部门经济发展环境存在的问题;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及时查处;重大事项和需上级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报告。

  16、认真查处诬告陷害、造谣中伤、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举报人的违法违纪案件,弘扬正气,狠刹歪风邪气。

  17、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要按照鄂纪发[1998]26号文件的规定快查快结。对顶风违纪、屡查屡犯、影响大、情节恶劣、认错态度差的责任人加重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经济环境责任追究制。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企业自身也要按规定办事,抵制“三乱”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增强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19、对于违反规定的乱收滥罚和吃、拿、卡、要行为,除了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外,对其收罚钱物全部予以收缴,并处1-3倍的罚款,罚缴资金全部上交区财政。

  20、加大对治理经济环境的宣传力度。区电视台和有关新闻媒体要理直气壮地对治理“三乱”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先进,曝光“三乱”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关于我们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武汉市人民政府   黄石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
仙桃市人民政府   天门市人民政府   潜江市人民政府
联合主办
武汉市信息产业局、武汉市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2006

网上报警岗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