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商在仙桃开发区投资,不仅可以享受全国适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享受仙桃市政府及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仙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1、仙桃市市区是指干河、龙华山、沙嘴三个办事处。园区是指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
2、凡来我市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从事生产性、非生产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律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
3、仙桃市鼓励国内外客商在纺织服装、医药化工、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以及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投资。
二、税收优惠
4、港、澳、台商、海外侨商以及外国客商,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5、市外、省外国内投资者享受本市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
(1)凡财务制度健全、帐目规范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给企业;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或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继续享受全部返还所得税3年;
(3)属投资于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本市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或独资经营的,继续享受全部返还所得税5年。
三、土地使用
6、凡以出让方式在市区取得土地,按土地办证价(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有关税费,为一次性地价)每亩10-12万元予以优惠:
(1)对经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地价的40%;
(2)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
(3)对生产性投资企业,优惠地价的20%。;
(4)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40%,并可视项目发展前景配送部份土地。本项优惠按照先缴后退的办法,在实际投资额达到以计划投资时,退还项目单位已缴纳的土地款中应优惠的部分;
(5)对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的项目,优惠地价的25%。
7、凡以出让方式在乡镇取得土地,按当地土地办证价参照上述比例予以优惠。
8、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金按国家规定现行最低标准的50%收取。租赁特困企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缓缴土地租赁金。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免收期满后,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按5-8元收取;开发费另行计收的,场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平方米2元。
四、报建费用
10、生产性企业凡在市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乡镇投资500万元以上,除上交国家和省里部分外,市级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在市区投资1000万元以下,乡镇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
11、凡投资流通、服务、文化、体育设施、公园、宾馆、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市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
五、办事效率和服务
12、凡来仙桃投资兴办企业,其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实行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
13、凡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复;需上级审批的,十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免收各种服务费用。
14、凡在市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乡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纪检和公安部门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企业非法摊派人、财、物,不得随意进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出现治安案件造成企业损失的,公安部门先赔偿后办案。
15、所有来仙桃投资者的个人生活,未经市政府允许,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查询骚扰。
六、园区特殊优惠
16、土地办证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第三条的基础上,再优惠10%。
17、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开业后的3年内由园区财政从分成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50万元以下的奖励20%;50至100万元的,奖励30%;1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
18、在市政府的权限内,赋予园区视项目市场发展前景或经济效益,实行"一项一策"更加灵活的优惠办法。
七、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9、凡为引进市外各种资金,包括无偿资金、捐赠款等牵线搭桥,促使引资成功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市内市外,不分机关企业,不分干部群众均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20、对招商引资中介单位和个人,由招商局核实后发给《引进外资确认书》,根据引进资金类型,按引资总额由各级政府或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引进市外无偿资金和捐赠款,在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引资额的10%计奖。
(2)介绍外商到我市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收购、租赁国有企业或兴办商业流通及其它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收购到位金额或实际形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至3%计奖。
21、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资金,属部门的由各级政府列支(实行税收返还的市直部门,由受益部门列支),属企业的由受益企业列支。企业可将奖金摊入成本。凡引荐者为单位(部门)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得;引荐者为数人的,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八、附则
22、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起施行。市原来下发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