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北面以黄石大道一门路口至黄石长江大桥桥下路口(含长江干堤)为界,西面以黄石长江大桥桥下路口至迎宾大道武黄高速路口为界,南面以迎宾大道大泉路口至肖湖路原啤酒厂路口、肖湖路原啤酒厂路口至李家坊立交桥路口为界,东面以李家坊立交桥路口至黄石大道青龙阁路口为界,以上四面合围的区域为禁鸣区域。 二、禁鸣要求。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禁止鸣喇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洒水车等特种车辆,在未执行紧急公务时,严禁鸣喇叭和使用警报器。 三、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不服从交通警察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