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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通告
时间:2006-06-15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贩运、无证批发、无证经营和摆卖“三烟”(假冒伪劣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渠道卷烟)以及制售假冒卷烟等非法行为,规范我市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244号令),现就全市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从事经营。不得经营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雪茄烟,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对无证卷烟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收购其卷烟,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加入烟草公司卷烟销售网络。且其卷烟进货的唯一渠道是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及其所属市场部。
    三、加强对卷烟经营资格的监督。取得卷烟经营资格的零售户,严禁转借、出租、买卖、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卷烟。一经发现,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
    四、严厉打击贩卖走私卷烟、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凡贩卖走私卷烟和制售假冒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凡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处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有关部门在道路、车站、码头设置检查站(口)的,其工作人员对烟草执法行为应予以配合。
    六、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从事无证批发、无证运输和经营非当地卷烟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的违法卷烟经营户,凡被查处两次以上的,依法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对违法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储存、运输、邮寄、保管等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追究单位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威胁、抗拒、阻挠烟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
八、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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