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 己颁布了《黄冈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从1997年2月2日起在黄冈市城区实施了禁鞭。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控制火灾减少环境污染,树立文明城市形象,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极好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一致拥护。为巩固城区禁鞭成果,深人推进城区禁鞭工作,特再次通告如下: 一、黄冈市城区内划定的区域内一律禁止生产、加工、携带、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东起开发区明珠大道南侧,南至长江大堤内外,北抵龙王山转盘,西至望月堤。 三、凡违反禁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四、任何人都有制止、举报违反禁鞭规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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