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 通 告 》([2006]1号)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对城区早点夜市经营秩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早点夜市必须经资格审验合格、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经营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由卫生、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二、早点夜市必须在审定的地点经营。早点必须进店,夜市必须进场(“城区早点、夜市归并点”),对不服从管理、不在指定地点经营和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早点夜市经营者必须自备和使用有效的餐具消毒设备和环卫设施,不得乱泼乱倒垃圾。违者由卫生、环卫部门依法管理。 四、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和竟陵环卫所、社区居委会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早点夜市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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