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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
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关于对影响城市市容违章(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通告
 
2006-11-15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深化“两整”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决定,对影响城市市容的违章(违法)行为灾施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林、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违者,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林、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违者,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违者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由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罚。处罚对象对处罚不服的,可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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