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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时间:2006-11-23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出台系列举措、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意见》要求,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到3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遴选部分符合条件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到以上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期可连续计算工龄。

  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湖北省部门院校安排1000名定向就业计划,主要面向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艰苦边远地区。定向就业实行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服务期至少5年。

  对到湖北省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户口可转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

  从2006年开始,省级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市(州)和县(市、区)党政机关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适当增加笔试分数;进入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可保留学籍3年;高校毕业生在乡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报考研究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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