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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优惠政策
时间:2008-07-07
 

(一)收费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黄石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表》执行。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实行下列优惠原则:

1)凡市立项目(含各种集资、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

2)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就低不就高。

3)省内其他城市不收的项目黄石一律不收,收费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的,降至低于其它城市标准。

4)部分管理性、检测性收费减半征收。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凡违反“两证一卡”制度,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不按规定项目、标准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4、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其他行政规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征收。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含100万元/亩)或年上交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吸纳就业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免收(或先征后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财税政策

1、对外商投资改(扩)建的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除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外,其改(扩)建后新增增值税超20%部分(与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算术平均税额相比),其中属于地方分成范围内的,头两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

2、对投资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在全额缴纳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

3、对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小企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新增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20%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4、对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

5、对投资旅游和商业等领域,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奖励项目业主单位。

6、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等8个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

(三)土地费用优惠政策

1、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含100万元/亩)或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各类生产性项目、吸纳就业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补偿费用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和直接补偿农民部分由项目业主承担外,其他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2、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100万元/亩或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各类生产性项目、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300人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补偿费用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和直接补偿农民部分由项目业主承担外,其他部分由项目业主承担30%,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剩余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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