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垃圾,法律规定可罚款5000-5万元,额度相差10倍。以前,具体罚多少由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如今,执法者须根据实际倾倒的垃圾体积,计算出准确的罚款数额。
在昨日召开的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上,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罗时春介绍,该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经市法制办备案后,已从本月起实施,这种改革,削减甚至消除了执法者在处罚额度上的选择空间。
据他介绍,罚款是城管执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处罚行为,同一件事,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可从50元到500元,可从1万元到10万元,伸缩幅度多为10倍左右。由于“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实践中往往引起争议。
“适用标准”大幅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违法行为种类、违法后果,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化为若干阶次,每一阶次的“自由裁量”幅度控制在2倍左右。
而在每一阶次2倍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又分为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选择中间幅度处罚。在城市主干道和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窗口地段违法的,会从重处罚。
对户外广告、道路污染、垃圾倾倒等能够以面积、体积衡量的违法行为,执法者将实行定额处罚。在这里,“自由裁量权”被消除。
比如垃圾倾倒,根据“适用标准”,倾倒量小于50立方米时,罚款额取下限5000元;超过50立方米的,每增加1立方米,罚款增加100元。
以自由裁量权细化为基础,我市城管部门还推出“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这一程序给了违法者2次免于处罚的机会。
市法制办介绍,城管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将作为重要典型在全市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