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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出台规定 不能年休可获300%工资报酬
时间:2008-08-05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拟出台的《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送审稿)》,除部分内容尚需完善外,《规定》基本获得认可。

  据了解,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二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支付适用《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年终或者考核周期结束后结算并一次性付清。

  不能年休可获300%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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